年终奖如何合理节税
人们总盼望到手的年终奖可以多点儿再多点儿。可令很多人疑惑的是,明明只多拿了几十元的年终奖,却被多扣几百元的税。
其实,合理合法的节税能让你在收获年终奖时,支出更少的成本!
[说明]劳务报酬和兼职收入如何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的费用;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收入额的20%.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奇高(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办法,具体是:一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节税方案」 一次性收入分次收入法
[专家建议]:由于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工资收入越高,适用的税率也越高,相应纳税就越多。因此年终奖等收入采取“分批领取”的方法,可适当减少缴税额度;而兼职的收入,采取“分次申报”也可合理地避税。
[案例]:
张某为某企业职工,通过业余自学考试获得了注册会计师资格,和某会计师事务所商定每年年终到该事务所兼职,由于会计业务的特殊性,到年底会计业务特别多,平时则很少。年终可能会得到12000元劳务报酬。
[节税筹划前]
如果是一次性收入,按照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按收入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如果张某和该事务所按实际工作期限签约,则张某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12000×(1-20%)×20%=1920(元)
[节税筹划后]
如果张某和该会计师事务所商定,年终的劳务费分六个月支付,每月支付2000元。则:
月应纳税额=(2000-800)×20%=240(元)
总计应纳税额=240×6=1440(元)
[结论]
通过分次支付,张某可以少缴税款480元。
显然,由于按次纳税,纳税人便可以通过一次收入的多次支付,避免了一次收入奇高的加成征收。
[节税方案] 分项申报法
[专家建议]: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减除一定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总共列举了28种形式的劳务报酬所得,对于这些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这里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明白并充分利用这一点。
[案例]
胡某在今年分别给几家公司提供劳务,到了年底,他同时收到3家企业给他的年底红包:给某设计院设计了一套工程图纸,获得设计费1万元;给某外资企业当15天兼职翻译,获得1.5万元的翻译报酬;给某民营企业提供技术帮助,获得该企业的2万元报酬。
[税收筹划前]
如果该纳税人不懂税法,将各项所得综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则其:
应纳税所得额=(10000+15000+20000)×(1-20%)=36000(元)
应纳税额=36000×30%-2000=8800(元)
[税收筹划后]
如果分项申报,分项计算,则可节省大块税收,计算如下,
设计费应纳税额=10000×(1-20%)×20%=1600(元)
翻译费应纳税额=15000×(1-20%)×20%=2400(元)
技术服务费应纳税额=20000×(1-20%)×20%=3200(元)
总计应纳税额=1600+2400+3200=7200(元)
[结论]
通过分项目分别申报纳税,就可以少纳1600元。
「节税方案」 费用转移法
[专家建议]:为他人提供劳务以取得报酬的个人,可以考虑由对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改由对方提供,以达到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比如由对方提供餐饮服务,报销交通开销,提供住宿,提供办公用具,安排实验设备等。
这样就等于扩大了费用开支,相应地则降低了自己的劳务报酬总额,从而使得该项劳务报酬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这些日常开支是不可避免的,如果由个人自己负担就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由对方提供则能够扣除,这样做虽减少了名义报酬额,但实际收益却会有所增加。
[案例]
康教授是某大学教师,对企业管理颇有研究,受一家中外合资企业邀请,每年到当地讲课一次,报酬年底结算。合同签订,由康教授给该合资企业的经理层人士讲课,讲课时间是5天。关于讲课的劳务报酬,双方在合同书上这样写道:“甲方(企业)给乙方(康教授)支付讲课费3万元人民币,往返伙食费等一概由乙方自理。”
[节税筹划前]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30000×(1-20%)×30%-2000=5200(元)
支付讲课费:30000元-5200=24800(元)
康教授5天以来的开销为:往返飞机票3000元,住宿费4000元,伙食费1000元,合计:8000元。
康教授5天净收入为:24800-8000=16800(元)
[节税筹划后]
如果将合同中的报酬条款改为“甲方向乙方支付讲课费24800元,往返伙食费等由甲方负责安排。”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4800×(1-20%)×20%=3968(元)
康教授5天的净收入为:24800-3968=20832(元)
[结论]
通过费用转移,康教授可以少缴税款123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