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税措施的推出从没像现在这样被各方重视过。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官员16日对早报记者表示,现在,上至国家税务的局长,下至各级主管都非常重视反避税政策的执行。他还特别强调,今年,国税局将进一步加紧反避税措施,其中包括进一步规范相关条例等。
不再放权
15日,在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举办的“2008中国税务大会”上,国税局官员表示,对于反避税这一块,国税总局一直高度重视并在强化监管;对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增的一些反避税措施,国税总局亦不会放权。
据德勤税务及商务咨询合伙人赵益民介绍,2004年国税局颁发143号文后,国税局对于转让定价审计的管理趋于集中,审计案件选择以及结案均要由国税局批准。
国税局143号文是对1998年的59号文《关联交易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修订版本,为在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转让定价审计提供了综合性指导意见。
同年,国税局还颁布了一个关于预约定价安排的法规(简称118号文),这一新的法规明确了预约定价的申请程序和资料管理要求。然而,鉴于国税局当时转让定价专业小组资源有限,在实践中,地方主管税务部门在案件立案、协商和调整方法、数额确定方面仍然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现在国税总局正在加紧对总局和地方税务机关有关转让定价专业人员的培训。”赵益民表示。
防范外资跨区税收套利
在转让定价实务中,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是,某些跨国公司因其子公司所在的地区税率的不同,将高税率地区的产品定一个相对低的价格出售给在低税率地区的关联公司,以此获得税收优惠。
为了严格防范此类事件,国税局官员表示,国税局正在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143号文、118号文进行修订,预计很快出台。同时国税局在考虑出台《关联业务往来相关资料管理办法》。
赵益民表示,即将出台的资料管理办法将会使企业承担更多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性的举证责任。“今后,管理办法中对于纳税人申报时披露资料要求可能更详细,而且可能会要求企业按纳税年度,每年准备和保存转让定价同期资料。这些同期资料应在税务机关要求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不能如期提供的企业将会面临更高利息处罚,”赵益民进一步解释,“企业今后需要对转让定价的方法选择和使用情况做出更详细明确的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