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就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和四机构联合下发《通知》等话题,记者采访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专家。
非法证券活动90%涉嫌构成犯罪
专家说,对于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这两大类非法证券活动,作为行政监管部门,证监会首先会考虑作出行政处罚,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发现,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这一类违法活动90%都涉嫌构成犯罪。
比如,按照上述追诉标准,非法发行股票,发行数额在50万元以上,就构成犯罪;非法经营业务,经营额达到30万元,也构成犯罪。而证监会在实际工作当中办理的案件,绝大部分都达到了这一追诉标准。
慎重定罪量刑 避免重罪轻判
一些非法证券活动表面上看是以发行股票为载体,但深究之后会发现往往构成别的犯罪,比如诈骗罪,因此,对非法证券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十分关键,因为不同的罪名判决结果会差别很大。
比如,有的案件涉案金额高达几千万,按集资诈骗罪量刑,最重的可以判处死刑,按擅自发行股票罪量刑,最高刑期是五年,如果归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罪名,最高刑期则是十年。
由于证券犯罪是经济领域的新型犯罪,而且和资本市场相关,专业性较强,基层一线办案的同志不一定很熟悉,可能对相关问题认识上存在不同看法。有时公安机关侦查时认定一个罪名,到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又认定了另一个罪名,最后到了法院判决结果又是一个不同的罪名。“这也是几家联合下发《通知》的必要性所在。”专家介绍说。
再比如,擅自发行与欺诈发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以股东转让股权的名义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如要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擅自发行股票罪。但有的地方部门将其定性为欺诈发行罪。按照追诉标准,欺诈发行的涉案金额达到1000万元才构成犯罪。欺诈发行罪是指发行经过国家主管部门即证监会核准,只不过在申请核准的过程中提供的相关文件是虚假的,即以欺诈的方式获得了发行。而现在这些未上市的股份公司在外面大量卖股权的行为都未经证监会核准,发行本身就是非法的。当然在转让的过程中可能有欺诈性的宣传,但那是另外一个层面的事,不能归入欺诈发行罪。
案件会商机制 搭建交流平台
据介绍,这两年,上海、广东、四川等地法院都已经判处了这类非法证券犯罪案件,有的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谎称海外上市、非法出售股票”的必得利案,各被告人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获刑。各地法官为审理好这类犯罪案件付出了大量努力。
为了给基层一线办案同志提供一个学习和交流的平台,从去年底开始,在北京、上海、天津、广东、四川、江苏、山东、福建、陕西、黑龙江这十个重点地区,证监会下拨经费给当地证监局,由他们组织当地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同志进行培训,建立案件会商机制。包括法院和证监部门的相关专家给大家讲座,并提供一些案例分析,让一线办案的同志有一个交流探讨的平台。
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北京、山东、陕西三个地方已经组织了相关培训,春节过后,其他几个省份也将陆续开展这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