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为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是电子产品,增值税率为17%,请问:我单位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的送给客户的超市代金券(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也要做视同销售处理?按17%交增值税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机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因此,依据以上规定,你单位的情况应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按17%交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