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将租用车辆抵押后骗钱挥霍,张学雨因诈骗被送上法庭。然而,由于此案中的证据问题,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法庭宣布暂时休庭。3月4日,这起涉嫌合同诈骗案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次开庭审理,公诉机关当庭补充出示了物价部门对涉案车辆的价格鉴定结论及对部分犯罪事实的补充说明。
浙江来兰州做生意的张学雨,于2005年1月至2006年7月,以租车自用为由,从兰州某汽车租赁公司骗租新奥迪A6、索纳塔、捷达、伊兰特、雪弗兰共5辆汽车,合计价值78.46万元。并虚构搞装修工程需资金为由,将雪弗兰以10万元质押给宋某,将索纳塔以7万元质押给苏某,将新奥迪A6以15万元质押给孙某,其余2辆下落不明。抵押款被其用于支付部分租赁费及个人挥霍。据起诉书指控,从2005年开始,张学雨先后9次以租车自用为由,从兰州多家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骗租雪佛兰、宝莱、广本飞度、阳光、捷达、别克君威、帕萨特、伊兰特、蓝鸟等共80辆汽车。2006年7月至2006年10月,张学雨又同样以租车自用为由,从薛某、余某等5人处骗租轿车7辆后,以同样的手段将车抵押给他人,抵押款被其用于支付部分租赁费及个人挥霍。综上,被告人张学雨涉嫌以租车为名,先后向多家汽车租赁公司及私家车主租赁到各类轿车92辆,价值1345万余元,并将租来的汽车抵押后,将所获取的非法利益挥霍一空。
昨日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认为,张学雨的诈骗行为是在第三方(即汽车抵押方)的协助作用下完成的,因为这些受害的汽车抵押方在转租抵押时,均知道受抵押汽车不是张学雨的个人财产,所以受害方有一定过错,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另外,租赁方的损失计算应减去已收取的108万余元的租金。对此,公诉机关认为,第三方是在张学雨的欺骗行为下,才出现的租车抵押,虽存在一定过错,但不影响张学雨诈骗行为认定和量刑;而张学雨向租赁方交纳的108万余元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其整个诈骗行为,所以涉案金额的认定应该按照物价部门出据的价格鉴定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