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明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主审法官落下法槌。2月28日上午,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对一起合同诈骗案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偷鸡不成反蚀把米”,被告人徐明新发财想走捷径,以诈骗手段来谋取不义之财,换来的只是牢狱之灾。
徐明新是合肥市包河区义城镇大张圩村无业人员。2007年9月,徐明新伙同周跃进、徐某某(均在逃)在得知“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科研大厦土方工程的有关信息后,预谋实施诈骗。周跃进联系到被害人牛某某后,谎称能承接到“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科技大厦土方工程,并可将工程转包给牛某某。双方对转包的条件进行了协商,牛某某要求订立合同,周跃进等人称合同暂时不能订立,并向牛某某提出预交保证金2万元,牛某某则要求徐明新等人也应出具手续。同年9月21日,徐明新、周跃进与牛某某按约定到合肥市银瑞林大酒店21楼茶楼大厅见面,徐明新交给牛某某一份虚构的“安徽隆平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承诺书。承诺书主要内容为:将科研大厦土方工程于同年10月之前交给朱某某承包,土方量不少于12万方,每方单价不低于18元,具体事项待签订合同时面议。以此骗取牛某某保证金2万元,后三人将所骗取的赃款分掉挥霍。
2007年11月20日,被害人牛某某发现被骗后,将徐明新、周跃进约到合肥市宿松路“吴山贡鹅店”内,将徐明新抓获扭送至公安机关,周某某逃脱。案发后,被告人徐明新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缴2万元,已由公安机关返还被害人牛某某。2008年2月14日,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明新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2月14日向庐阳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徐明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的事实,提供虚假的承诺书,骗取被害人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归案后,被告人徐明新退缴赃款2万元,已返还被害人,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徐明新系初犯、积极退赔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法院予以采纳。(郑东 阮兵 戴小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