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原企业所得税制的相关规定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纳税人的界定上作出了如下突破:
1、取消了根据企业资金来源区分纳税人的标准。我国原有企业所得税制是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所得税分立两套税制,纳税人按企业资金来源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法,此次改革将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适用于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从而确立了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
2、取消了内资企业按所有制区分列举不同纳税人的规定。原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二条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不同为标准分别列举了纳税义务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的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按照所有制性质划分不同企业的标准是我国特定时期的特殊产物,新税法顺应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结合国际惯例,取消了内资企业按所有制区分列举不同纳税人的规定。
3、取消了内资企业按独立经济核算界定纳税人的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界定纳税人,并规定企业的分支机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应在实际经营管理地就地纳税,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由总机构汇总。新税法取消了内资企业按独立经济核算界定纳税人的规定,允许内资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仅进一步公平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而且简化了税制,降低了征管难度,同时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效率原则。
4、明文排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适用。按照我国原有所得税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投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这一规定并未明文写入企业所得税法。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采用列举式规定了食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明文规定排除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适用,进一步划清了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适用范围。
5、引进“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界定纳税人。新税法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首次引入了“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这不仅符合国际惯例,顺应了国际税收发展趋势,更有助于保障我国税收管辖权的有效行使,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附:新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人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