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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车船税征管出台新政策 |
| 时间: 2008-3-27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宗慧 李子俊 (责任编辑: 凡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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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车辆在本地保险的,在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时一律不允许填写拒缴声明。记者昨天从市地税部门获悉,为了规范车船税征管,税务部门近日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
地税工作人员介绍,以往纳税人在缴纳车船税时若不愿让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而是自己到地税部门缴纳的话,一般只要填写《拒绝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声明》即可。而现在只有在车辆登记地与保险机构所在地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填写拒缴声明,且必须由纳税人或代办人本人签字。外地车辆在本地保险的一律不允许填写拒交声明。纳税人填写拒缴声明后,保险公司将代税务机关发送《责令限期缴纳车船税通知书》。该《通知书》送达起15日内,纳税人可选择机构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保险机构所在地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加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到5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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