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人嵇某通过正常手续从李村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出13辆汽车,然后马上打着“租车不要钱”的幌子,把汽车转租给其他人,骗走了110余万元的租车押金,并挥霍一空。青岛李沧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嵇某有期徒刑14年,嵇某不服上诉。24日,青岛市中院二审开庭,嵇某在庭上全盘否认了检察机关的指控,认为自己是“中间人”,而不是骗子。
“连环计”套走百万元
2005年12月至2006年3月期间,莱西人嵇某谎称帮某工业园老板租车,抵押户口簿等资料后,以每辆车2000元的租赁费用,先后从李村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轿车13辆。租车之后,嵇某又假冒该租赁公司订车顾问的身份玩起了转租汽车的把戏,“只要交押金,就可以免费用车,租完了押金全额返还。”
嵇某通过花言巧语,竟在很短的时间内,将其中11辆汽车陆续“租”给了张某、姜某等人无偿使用,共骗得押金116万元,其中支付给租赁公司租金5.6万元,剩下的100多万元全部被他挥霍一空。
自知还不上钱的嵇某随后出逃外地,不久之后,公安机关通过嵇某租车时留下的资料,将他抓获归案,随后11辆汽车全部追回。
去年12月,检察机关认为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合同诈骗罪对他提起公诉。
李沧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处嵇某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随后,嵇某不服法院判决,向市中院上诉。
庭上“死咬”不认罪
“我跟租车行是‘合同关系’,只是暂时没钱还,怎么就成诈骗了?”在庭上,嵇某跟检察机关“唇枪舌剑”,竟然称自己和租赁公司及租车人只是正常租赁关系,他在里面的角色仅仅是个“中间人”。“我跟租赁公司签过协议,我帮他们做中介租车,然后每辆车拿20%的提成。”嵇某理直气壮地辩称,他的行为不属于诈骗,仅仅是暂时没有还款能力。
“既然是合法租车,为什么卸掉车上的GPS定位系统?”检察机关在庭上出示了汽车租赁公司老板宋某的证言显示,汽车租赁公司根本没有委托嵇某做任何形式的中间人,而且从去年2月起,嵇某就以资金周转不灵等借口拒付11辆车的租车款,甚至将其中8辆汽车上的GPS定位系统卸下。青岛市中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