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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在第一年执行中出现的很多问题都与这一制度启动中的溯及既往问题存在一定的联系。如果从2008年度开始执行这一制度,就会在第一年的执行中避免很多问题发生。
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设计中的法律问题
纳税申报作为一种确定应纳税额的程序性制度,应当充分反映实体制度的设计,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与实体制度相离太远,致使该纳税申报仅仅停留在大体反映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以及应纳税额上,无法具体反映纳税人的各项所得及其应纳税额。
例如,《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将纳税人的所得分为11类,这与《个人所得税法》的分类相吻合,但在各项所得的具体计算上,就显得过于粗糙。如关于第一项所得,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仅列了境内年所得额、境外年所得额、合计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以及应补(退)税额等几个项目。我国工资、薪金所得是按月缴纳的,而且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应该明确列出各个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数额才能据此计算每月的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仅列出纳税人全年的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全年的应纳税额,从而与《个人所得税法》的制度设计存在背离。仅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申报的数额中,无法看出纳税人实际申报的应纳税额是否正确。因为年工资、薪金所得相同的纳税人,其年应纳税额很可能不同,甚至会存在较大的差距。特别是我国还存在对于年终奖金、股票期权等特殊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致使该纳税申报表无法准确反映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状况及其应纳税额。
再如,《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第四项所得是劳务报酬所得。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是按次计算的,每次劳务报酬所得都要先扣除800元或者20%的费用,然后再适用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同样仅仅列出了纳税人全年的劳务报酬所得的数额,而没有分开列明纳税人每次劳务报酬的数额。这样,根据该纳税申报表所申报的劳务报酬所得数额无法计算其应纳税额是多少。如果一个人劳务报酬来源渠道特别广泛,而且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均不超过800元,其年劳务报酬所得超100万元也完全有可能不需要缴纳一分钱的所得税。
除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项目以外,仅仅根据《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所列举的纳税人的各项所得的年度合计数额,都无法准确计算其应纳税额是多少。如果与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相对比,就可以发现,真正用于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纳税申报表需要非常详细,而且纳税申报表的设计必须与实体税法的具体规定一一对应,否则实体税法无法执行。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设计的目的不是正确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进而要求纳税人缴纳税款,而是要求纳税人履行一个程序性义务。
四、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事后监督中的法律问题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事后监督存在许多困境。例如,目前税务机关没有能力掌握广大纳税人的收入情况。在当前的执法水平下,税务机关没有足够的资源用于耗资巨大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稽查工作。有关部门应当逐渐加大执法力度。
五、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思路
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核心是尽快实现个人所得税制度从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制的转型。
从当前的现状来看,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加大宣传力度,让大家都了解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制度设计,不能将宣传的范围局限于符合申报条件的纳税人。同时,应当注意宣传的技巧,让大家认识到纳税申报的真实意图,不要让重复纳税、财产申报等错误理解吓跑了广大纳税人。第二,采取更加便民的申报政策,尽量减轻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负担,如让纳税人更容易获得各类纳税申报表等。第三,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逐渐降低进行自行纳税申报的起点。例如,可以将年所得8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也纳入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让更多纳税人有机会进行自行纳税申报,为将来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下的全民纳税申报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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