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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时间: 2008-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 湛蓝)
 

  (三)证券期货市场发展规划、发展报告;

  (四)纳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的证券期货市场统计信息;

  (五)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机构和核准结果等;

  (六)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品种的批准结果;

  (七)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章程以及自律规则等的批准、备案结果;

  (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九)市场禁入、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

  (十)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外公布监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监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公开监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由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派出机构公开监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由派出机构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公开监管信息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国证监会保密制度对拟公开的监管信息进行审查。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监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保密委员会确定。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监管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当披露或者中国证监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监管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主动公开的监管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中国证监会公告、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中国证监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监管信息。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监管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和派出机构指定的具体机构申请获取相关监管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相关监管信息满足下列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提供:

  (一)申请公开的监管信息与申请人利益直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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