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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企预缴税不得低于20%利润率 |
| 时间: 2008-5-13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作者:陈昌君 (责任编辑: 湛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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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由以往的按年清缴,转为按季(或月)预缴, 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20%。成都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成都房产企业已按照该通知执行。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不得低于20%。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不得低于3%。据成都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成都市主城区都按照20%的预计利润率收取,其他地区各有不同,如温江就为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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