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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代理人应以合理勤勉确保他向委托人转交订单的客户的支付能力。在未事先向委托人通报的情况下,代理人不得将其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财务状况恶化的客户之订单转交委托人。
10.2只有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仅在双方的商定的范围内,代理人才为保付代理人(信用担保代理人)。在此情形下,双方应填写并签署附件五。
第十一条 委托人的商标和标志
11.1代理有权使用委托人的商标、商号和其他任何标志,但其惟一目的是标识和宣传指定产品,且只限于本合同的范围内和单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
11.2代理人在此同意,不在本指定地区或其他指定地区注册委托人的商标、商号或符号(或与之相近似而可能引起混乱)或使之被注册。
11.3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代理人使用委托人的商标、商号或标志的权利,在本合同期满或由于任何原因而终止时,应立即终结。
11.4代理人一旦发现委托人的商标、商号或标志被侵权时,应通知委托人。
第十二条 客户投诉
代理人应立即将收到的或注意到的客户对指定产;晶的意见或投诉通知委托人。当事人应及时并恰当地处理这些投诉,除非代理人获得特别书面授权,他无权以任何方式使委托人卷入。
第十三条 排他性
13.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人不得授权其他人或企业指定的地区代理或销售指定产品。
13.2然而,委托人有权与指定地区内的客户直接进行交易,而无须代理人介入(但应通知代理人);代理人应有权对源自于此的任何销售,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取得佣金。
13.3委托人有权与附件六第二条所列的客户约定减低的佣金。如果当事人未填写附件六第2条(特别客户与减低的佣金),则第13条第3款不适用。
第十四条 向代理通报情况
14.1委托人应向代理人提供有关指定产品的所有必要的书面资料(诸如价格表、宣传小册子等)以及代理人为履行本合同义务而需要的其他资料。
14.2委托人还应不无理迟延地将其是否接受或拒绝和/或不予履行代理人所转交的生意,通知代理人。
14.3委托人应将有关与指定地区内客户的通信情况向代理人通报。
14.4如果委托人预计其供货能力比代理人通常所期望的要低得多,委托人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向代理人通报。
第十五条 代理人佣金
15.1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代理人有权从向设立在指定地区内的客户的所有指定的销售中抽取附件六第1条规定的佣金。
15.2如果代理人与在指定地区内设立的客户交易中,由于招揽订单导致与指定地区外设立的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并且委托人接受该订单,则代理人有权收取经扣减的佣金,其数量应根据具体个案情况决定。同.样,若其他代理人招揽指定地区外设立的客户的订单,导致与指定地区内设立的客户签订销售合同,代理人的佣金也相应地减低。
15.3在适当情况下,如果代理人给予客户的合同条款或条件此委托人的标准条件更为优惠,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可以事先商定佣金减少比率。如果当事人已填写附件六的第3条,其列明的数额应分别适用于各种情况。
15.4除非另有书面商定,佣金包括代理人为履行本合同之义务所发生的任何支出(如电话、电传、办公费、差旅支出等)。
第十六条 佣金和报酬的计算方法
16.1佣金应根据发票的净金额计算,即实际销售价格(现金折扣以外的所有折扣都扣除)扣除任何附加费用(如包装、运输、保险),并扣除所有的关税和税收(包括增值税),如果发票上列明这些税费的话。
16.2在客户全部付清发票金额后,代理人即有权取得佣金。如果销售合同规定采取部分付款,代理人有权按比例预支其佣金。如果委托人就客户不付款的风险而投保,当事人可以在商定(通过填写附件六第4.1条),佣金以委托人从保险人处所得到的金额为基础计付。
16.3委托人应每一季度向代理人提交到期佣金的账册并列举应付佣金的所有交易。佣金必须在上一个季度之后的第一个月的最后一天支付。
16.4代理人有权取得所有资料,特别是委托人账册的摘录,以便(审)查其应得的佣金额。委托人应允许代理人为此目的指定独立的审计师审查有关计算代理人佣金的材料;这种审查的费用应由代理人负担。
16.5如果委托人将佣金(或代理人应收取的其他金额)转至国外须经政府授权(例如由于委托人国家的外汇管制条例)则应在取得这种授权后才进行支付。委托人应采取所有的必要措施取得上述授权。
16.6除非另有约定,佣金应以需付佣金的销售合同的币种进行计算。
16.7在指定地区内对代理人佣金征收的任何税金都由代理人负担。
第十七条 未成交的交易
17.1代理人转交的报价或订单没有被委托人接受,不应支付佣金。
17.2如果源自于代理人转交的订单而签订的合同,此后即未能得到履行,代理人应有收取佣金的权利,除非合同未能履行是由委托人不应负责的理由造成。
第十八条 合同条款
A
18.1本合同的无固定期限,自 日起生效。
18.2任何一方当事人可提前至少4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这种通信应具有证据效力和收到日期(如有回执的挂号信、专门信使、电传)通知终止本合同。如果合同已持续5年以上,即期满5年以上,通知期限为6个月。通知期限的终止日应与某日历月份最后1天相重合。当事人耳以用书面约定更长的通知期限。
B
18.1本合同自 日起生效并在 日以前持续有效。
18,2除非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期满之日前不少于4个月通过有证据效力和收到日期的书面通讯手段(如有回执的挂号信、专门信使、电传)提出终止合同,则本合同将以1年为一期自动连续延长。如果合同已持续5年以上,通知期限为6个月。双方可以通过书面约定更长的通知期限。
第十九条 来完成的交易
19.1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前,代理人转交的或委托人收到指定地区内的客户订单,并导致在合同期满后6个月内签订了销售合同,代理人有权对此交易收取佣金。
19.2以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所收到的订单为根据而签订的销售合同,代理人不应从中抽取佣金,除非该交易主要归功于代理人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所作的努力,而且该销售合同是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的合理期限内缔结。然而,代理人必须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之前按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规定,将尚未结束而按此条规定可能抽取佣金的交易书面通知委托人。
第二十条 提前终止合同
20.1如果出现一方当事人根本违反本合同义务或出现使提早终止合同成为合理的异常情况,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确保证据效力的收到日期的书面通讯手段(例如有回执的挂号信、专门信使、电传)通知对方,立即终止合同。
20.2一方当事人由于不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而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及致使其基本丧失期望从本合同取得的利益,则此种不履行应视为是本条第1款中所谓的根本违约。若要求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继续受本合同之约束显得不合理,即应被视为是本条第1款的异常情况。
20.3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违反本合同条款1应在原则上视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经证明情况与此相反。此外,如尽管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而另二方仍再三违反合同义务,则任何违反都可以视为是根本违反合同。
20.4另外,双方当事人同意以下情况为异常情况,可以作为一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理由:丰产、延期偿付、财产接管、清算或任何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一方执行本合同义务能力的情况。
20.5如果双方当事人已填写附件七,遵照该附件的条款,一旦作为代理人的公司的控制权、所有权(或)经营发生变化,委托人也可以立即终止合同。
20.6如果一方当事人按照本条规定终止合同,但是仲裁员确定该方所提出的理由并不能证明提前终止是正当的,终止将生效,那么,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因不正当的提前终止所致损害。损害赔偿金应相当于若合同在正常终止时所持续的期限的平均佣金,除非受损失一方证明实际损失要高于此数(或者,终止合同一方证明实际损失低于此数)。上述赔偿金是在第21条规定应付的补偿费之外。
第二十一条 终止合同时的补偿
A
21.1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并达到以下程度,代理人有权要求补偿(商誉补偿):
a)代理人为委托人带来新的客户或是大量增加了与现有客户的业务,且委托人继续从与这些客户的交易获得实质性收益;以及b)考虑所有的情况特别是代理人丧失从委托人与上述客户交易的佣金,支付这一笔补偿费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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