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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销售代理合同范本(中译本)
时间: 2008-5-14 来源:觅法网 (责任编辑: 湛蓝)
 

  21.2补偿费的数额不得超过相当于,1年的补偿,即按过去5年中代理人年平均报酬计算;如果合同持续期不满5年,应按实际平均数计算。

  21.3如果在合同终止后的1年内,代理人未书面提出补偿请求,即丧失要求补偿权利。

  21.4在下列情况下,代理人无权要求补偿:

  a)委托人按照第20条的条件终止合同;

  b)代表人终止合同,除非根据第20条该终止是合同的或由于代理人年老、体弱和疾病,要求其继续他的业务活动是不合理的;

  c)根据第26条第2款,代理人将其在代理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他人。

  21.5本条所规定的商誉是用以代替由于合同期满或终止所产生的损失的任何一种补偿(违约补偿金除外)。

  B

  21.1在合同终止时,代理人无权要求商誉补偿或类似的赔偿如果委托人的终止合同相当于违约且未能包括在第20条第6款的规定内,本条并不限制人要求损害赔偿金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退回文件和样品

  合同期满时,代理人应退回委托人提供给代理人并由代理人占有的所有广告材料、其他文件和样品。

  第二十三条 仲裁——适用法律

  23.1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端,都应遵照“国际调解和仲裁规则”,由按照上述规则指定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仲裁员进行最终的解决。

  23.2仲裁员应适用本合同所包含的条款以及国际贸易中普遍承认适用国际代理合同的法律原则,排除国内法;这种排队受本条第3款制约。如果代理人是在欧共体国家中,则1986年12月18日的欧共体指令的强制性条款也同样应该适用。

  23.3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本合同适用某外国法,代理人所在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则也仍得适用,那么仲裁员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考虑该国家的法律;其考虑的前提是,这些规定包含一些普遍认可的普遍原则且在适用于国际贸易中是合理的。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自动包含规则

  24.1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对第8条和第18条中A和B所列举的供选用的方案作出选择,删除其中的一种,而且如果双方也没有明示地用其他方法作出选择,方案A自动适用。

  24.2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对第21条(终止合同的商誉补偿)中的字母A和B所列举的供选用的方案作出选择,删除其中的一种,而且如果双方没有明示地用其他方法作出选择,那么,当代理人为在合同终止时商誉补偿为强制规定的国家时,适用方案A;反之,适用方案B。

  24.3本合同的附件构成协议的组成部分。各附件或部分附件未经填写者,只在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下有效使用。

  第二十五条 先前的协议、修改、废除

  25.1本合同取代双方当事人之间过去有关该事项的任何其他协议。

  25.2除非以书面形式做成,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和修改均无效。但是若一方当事人已依赖另一方的行为,则另一方的行为本身则阻止其主张非书面做成的补充或修改无效。

  25.3本合同某一条款的无效不应导致整个合同无效,除非该条款被认为是实质性的,即该条款如此重要,以致双方当事人(或该条款是针对某当事人利益而制定的当事人)如果知道该条款无效,就不会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 禁止转让

  26.1未经双方当事人事先书面同意,本合同不得转让。

  26.2如果适用第21条A代理人按照第21要4(c)款事先经委托人同意转让了合同,那么,根据第21条,在计算新代理人的商誉补偿时,也考虑前手代理人的活动。双方同意,在计算补偿时,新代理人可能向前任代理人支付的金额不考虑在内。

  第二十七条 有效文本

  本合同的英文文本是惟一的有效文本。

  合同签订地点

  日期

  委托人: 代理人:

  附件一 产品和地区(第1.1条)

  第一条 产品

  (如果附件一的本段未经填写委托人在目前和将来所制造和(或)销售的所有产品都应视为本合同中的产品。)

  第二条 地区

  (如果附件一的本段未经填写,代理人营业地所在国的整个领土应视为本合同中的地区。)

  附件二 代理人所代理的产品和委托人(第5.4条)

  (本附件仅在双方当事人填写后方能适用)

  兹宣布,自本合同缔结之日起,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地代理(和域分销或制造)以下产品。

  委托人

  产品

  附件三 广告、交易会和展览会

  第一条 广告(第6.2条)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经过同意的广告费应由双方当事人按下列比例进行分摊:

  委托人%

  代理人%(如果双方未在上段空格中填写数字,则各方负担其已经发生的广告费用)

  第二条 交易会和展览会(第6.3条)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参加指定的地区内的交易会和展览会的费用应由双方按下列比例进行分摊:

  委托人%

  代理人%

  (如果双方未在上段空格中填写数字,则各方负担其已经发生的参加交易会和展览会的费用)

  附件四 保证之最低销售目标(第7.3条)

  (本附件仅在双方填写以下供选择的方式之一,从而确定了最低销售目标后才能适用。)

  代理人在每年度中承诺向委托人转交的订单数量不能低于

  货币金额;

  产品数量;

  按照第7条第1款约定目标的百分比。

  如果在该年度末,上述目标没有实现,且非委托人的责任,则委托人有权选择终止本合同,或取消代理人的独家代理权,或缩小指定地区的范围,但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此权利以书面形式在未实现保险完成最低目标的年度终结之后的两个月内行使。

  除非之后另行约定了不同数量,上述保证之最低销售目标适用于本合同期限内(包括合同宽限期)的每一年度。

  附件五 保付代理(第10.2条)

  (本附件五仅在双方当事人填写并签字后,方才有效)

  根据下述条件,代理人为保付代理人。

  保付的义务是指代理人向委托人承诺偿付委托人应从客房收取的全部或部分末付款(根据以下2款所选方案),而且仅当这些未付款并非是因委托人应负责的理由而引起的。保付义务不包括委托人为收回拖欠款发生的费用。

  1.代理人应负责:

  1.A所有由其转交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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