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法》出台是为了规范市场,通过品牌授权经营,可以在消费者权益受侵害时追溯到厂家。”罗磊打比方说,“在中关村海龙电子城,有很多品牌店卖品牌电脑,但有不少杂牌店也卖品牌电脑,权益就很难保障,同样的道理,《办法》的出台,在某种层面上也是为了清理汽车领域的杂牌军或低资质、无资质的经销商,进一步规范市场。”
但问题往往有两面性,有分析认为,《办法》的出台,并没有能很好地规范市场,“散、乱、杂”及“拼缝”现象依然存在;此外,还导致了国外品牌控制国内经销商及国内销售网络的局面。
《办法》总则第六条规定“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境内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可授权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
北亚车市认为,这样导致的后果是:汽车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原本法律上是平等的法人,但因《办法》的实施,使经销商的地位由与汽车厂家的合作变为汽车厂家的从属。由厂商说了算,由厂商“清理”,导致厂商主导建设的网络形成垄断,不利于自由竞争。
《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第二十六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严格遵守与汽车供应商的授权经营合同,使用汽车供应商提供的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维护汽车供应商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提高所经营品牌汽车的销售和服务水平。第二十七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必须在经营场所的突出位置设置汽车供应商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授权品牌汽车的经营。”
有分析认为,《办法》实施后,汽车生产企业掌控了流通企业和汽车经销商的发展命脉,经销商如何经营,经营的规模、范围、地域,利润空间都由厂家左右,经销商只能听命于厂家。而成百上千万元的投入和巨大的周转资金压力,却全部由经销商自行承担。
此外,“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授权品牌汽车的经营”的规定,也抑制了汽车市场多元化的格局。
以北亚车市、中联、北方这样的汽车大卖场为例,正是由于集中经营、“混合”经营,消费者才可以在一个市场内有极丰富的选择空间,而且便利快捷。如果按规定一个店只能卖一种品牌车,大卖场就等于变成了将许多4S店集中在一块,不是不可以,但没必要,大卖场也就不是大卖场了。
更重要的是很多厂家为了提升4S店形象或出于其他利益考量,不允许4S店开进大卖场,这就威胁到有形市场的生存与发展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