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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行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时间: 2008-5-8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胡华泽 (责任编辑: 湛蓝)
 

  第一,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规定,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15年内按一定比例返还已入库增值税。前5年返还比例为75%,第6年~第10年为70%,第11年~第15年为55%。需要说明的是,退税以核电机组为单位核算,因此要求企业以核电机组为单位分别核算电力产品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核算不准确,就不能享受优惠。计算公式为:单台核电机组增值税退税额=单台核电机组电力产品销售额÷核电发电企业电力产品销售额合计×核电发电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税比例。

  第二,关税先征后退优惠。根据《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规定,百万千瓦核电机组属于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列入国务院确定的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企业为开发、制造百万千瓦核电机组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退。

  第三,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规定,对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生活办公用地之外的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四,企业所得税优惠。一是税率优惠。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压水堆核电站及配套产品名列最新版本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年) 》,核电站只要符合其他条件,就可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二是税基优惠。财税〔2008〕38号文件规定,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税额抵免。核电站购置专用设备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之内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还可以5年内结转抵免。

  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发布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07〕124号

  发布日期:2007-09-10

  实施日期:2007-09-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核电站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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