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解某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免予刑事处罚。
2002年4月至7月,解某伙同于某等四人(均已判刑),借住上海市区某大厦房间,共谋用伪造的出资凭证,为一些需注册登记成立公司但无注册资金的人员和单位办理虚假验资,从中牟利。具体做法是:解某及其同伙在上海市各私营经济城收集需要注册登记成立公司但无注册资金的材料,将伪造的资金单据复印件和上述材料送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虚假验资。2002年4月至7月间,解某伙同他人利用伪造的银行本票复印件为多家公司进行虚假注册,金额达6000余万元人民币,利用伪造的银行现金交款单和银行现金解款单为多家公司进行虚假注册,金额达800余万元人民币。
今年3月25日,同伙先后落网领刑后,惶惶不可终日的解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解某的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又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免予处罚。 |